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2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廖國佑

原告
王牡丹
訴訟代理人
黃明看律師
被告
亞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台幣32,6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延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延群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混渾為原告之配偶,該公司於民國74年間為向被告借款以購買機器設備,而由原告提供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為擔保,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被告,並經登記在案。惟延群公司已於77年6月21日遭經濟部命令解散,法定代理人吳混渾亦於79年9月13日死亡,足見延群公司至遲於79年9月13日之後,即不再與被告有業務往來,則至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被告顯然不可能對於延群公司有任何債權存在。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以債權存在為前提,具有從屬性,如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抵押權即無由存在。本件被告對於延群公司既無任何債權存在,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當即不存在。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對於原告之所有權即有妨害,原告自得本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作用,請求被告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訴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提出書狀陳稱對於原告之主張不為爭執,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

四、原告主張訴外人延群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混渾為原告之配偶,該公司於74年間為向被告借款以購買機器設備,而由原告提供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為擔保,設定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於被告,並經登記在案,惟延群公司已於77年6月21日遭經濟部命令解散,法定代理人吳混渾亦於79年9月13日死亡,延群公司至遲於79年9月13日之後,即不再與被告有業務往來,且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也已屆滿,被告對於延群公司均無任何債權存在,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當即不存在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民法最高限額抵押權章節另有規定外,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限屆至者而確定,96年3月28日修正後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依同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該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再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已屆滿,而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定不存在者,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該抵押權即失所附麗,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如前所述,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已於104年3月19日屆滿,為抵押權人之被告對於債務人延群公司既無任何之債權存在,揆諸上開說明,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當因失所附麗而不存在。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對於原告就抵押物即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即有妨害,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於法有據。從而,原告訴請被告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32,68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        號               1 土地、建物坐落 彰化縣○○鎮○○段00地號、49地號 土地全部、 彰化縣○○鎮○○段00○號建物全部 權利種類 抵押權 收件年期、字號 民國74年彰和字第001558號 登記日期 民國74年3月21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亞信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擔保債權總金額 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3,200,000元正 存續期間 自74年3月20日至104年3月19日 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設定權利範圍 全部 證明書字號 74彰和字第000527號 設定義務人 王牡丹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延群企業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