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黃福城
- 上訴人即
- 被告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有智、阮文秀、陳松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2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有智 阮文秀(NGUYEN VAN TU) 陳松強(TRAN TUNG CUO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9,585元(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6,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 二、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㈡、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㈢、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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