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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洪堯讚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告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7日15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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