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林芸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鋐昌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芸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7日15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