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曉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唐銘胃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雖 聲請訟訴救助(本院111年救字第29號),惟不符要件而駁回 其聲請,並告確定在案。本院曾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以111 年度補字第32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七日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不補繳將駁回其訴;前開裁定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