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訴訟代理人 唐肇澧 唐銘胃 相對人即 被 告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11年7月14日本院所為命補繳抗告費之裁定,逾期未繳,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抗告若不合程式,原審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限期命原告(抗告人)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日送達於抗告人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原告迄今並未繳納抗告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