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郭季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立業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季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命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69號裁定,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9080元(已扣除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號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