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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顏信村
原告
顏萬保
被告
安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烱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等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等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1年司促字第70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嗣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原告等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萬9407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等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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