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弘仁

上訴人
被告
同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月玲
訴訟代理人
張晏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銘宸等人之間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8,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