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1號
- 原告
- 昌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窚輪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10號裁定,原告應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640元(已扣除前111年度司促字第720號支付命令已繳聲請費50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4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