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0號
- 原告
-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博
- 被告
- 超豐蔬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111年司促字第2021號)支付命令,嗣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時,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23號裁定其應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1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