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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被告
超豐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如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聲請(111年司促字第2021號)支付命令,嗣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時,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23號裁定其應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31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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