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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 原告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複代理人 鄭誌逸 原告與被告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新台幣11,819,68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6,0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17,038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98,9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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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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