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陳弘仁
- 法定代理人黃怡萍
- 原告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複代理人 鄭誌逸 原告與被告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新台幣11,819,68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6,0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17,038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98,97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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