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即、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黃怡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笙翔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2,62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2,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