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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王姿婷
  • 法定代理人
    鄭麗雪

  • 原告
    林佑諭
  • 被告
    富潤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陳欣壽鄭炳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林佑諭 被 告 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雪 被 告 陳欣壽 鄭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整理訴之聲明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將繕本送達被告,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2時 ,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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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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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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