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林佑諭、富潤實業有限公司、鄭麗雪、陳欣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林佑諭 被 告 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雪 被 告 陳欣壽 鄭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整理訴之聲明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將繕本送達被告,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下午2時 ,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