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6號
- 原告
- 大莊彩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坤鍾
- 訴訟代理人
- 陳隆律師
- 被告
- 譽邦實業有限公司
- 營業地:桃園市○○區○○里○○○00○0號
- 法定代理人 詹妙幼
-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 複 代理人 廖政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余燦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原告事務所所在地勘驗兩造爭執之機器尺寸及外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原告事務所所在地勘驗兩造爭執之機器尺寸及外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