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王姿婷
- 當事人艾迪爾賜文化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5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艾迪爾賜文化創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點子王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欣 訴訟代理人 鄭哲彰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勳律師 賴季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下同)3,592,57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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