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三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君川、黃琳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三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被 上 訴人 黃琳惇 上列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黃琳惇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0999元(以請求的土地面積171.29平方公尺×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核算),應徵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