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三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徐君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三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君川 訴訟代理人 徐慶祥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陳錦淑 兼特別代理 人 黃琳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律師 被 告 黃程榆 兼訴訟代理 人 黃詩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黃琳惇、陳錦淑、黃程榆、黃詩恒應將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B、C部分,面積各178. 23、135.23平方公尺之一樓鐵皮建物拆除,並將該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應更正為「被告黃琳惇、陳錦淑、黃程榆、黃詩恒應將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B、C部分,面積 各178.23、135.23平方公尺之一樓磚造鐵皮建物拆除,並將該占用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第一項就應拆除之建物為磚造鐵皮建物,誤繕為鐵皮建物,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