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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羅秀緞

  • 原告
    黃朝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原 告 黃朝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6,62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已繳18,820元,尚欠1,881元未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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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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