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 原告
- 黃朝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6,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已繳18,820元,尚欠1,881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6,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已繳18,820元,尚欠1,881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