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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羅秀緞

原告
黃朝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擴張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6,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已繳18,820元,尚欠1,881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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