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麗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59號 上 訴 人 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朝枝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6,6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0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