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君、林玉和等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對被告張雅君(即明和企業社)、林玉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 第4793號),經被告等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嗣經本院 以111年度補字第49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萬1786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