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蘇美滿
- 被告
- 晁源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威銚
- 被告
- 隆昌牧場
- 法定代理人
- 邱石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然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姚銘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