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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張佳燉

上訴人
世鈴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鈴
被上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洪家原
訴訟代理人
魏俊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2年3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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