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世鈴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鈴
- 被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洪家原
- 訴訟代理人
- 魏俊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2年3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