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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