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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范馨元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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