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黃嘉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60號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10萬5220元,該裁定已於 民國111年6月2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