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62號),經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36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裁判費10萬522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6月22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繳納,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