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鍾孟容
- 當事人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二人 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 被 告 邱世杰 陳洧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2,7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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