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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被告
一畝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及下二人
訴訟代理人
胡紹逸
被告
邱世杰

陳洧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2,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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