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 上訴人
- 翔勝羽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琨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27,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27,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9,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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