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 原告
-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92,229元(111年9月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30.8x36萬137.30美元=11,092,2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4,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