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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92,229元(111年9月1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30.8x36萬137.30美元=11,092,2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64,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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