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莉芬
- 被上訴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合法上訴之程式。復提起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3年1月15日具狀到院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6,685元。前揭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足見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