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葉乙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葉乙平 葉乙成 葉乙清 葉謝阿冷 許皇義 上 訴 人 君得夫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煌藤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180萬股×每股面額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