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葉乙平
- 上訴人
- 葉乙成
- 上訴人
- 葉乙清
- 上訴人
- 葉謝阿冷
- 上訴人
- 許皇義
- 上訴人
- 君得夫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哲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煌藤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180萬股×每股面額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