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世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達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源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昌塗裝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附委任狀及繳納裁費新台幣7萬9705元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以110年度補字第882號裁定其應於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而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5日送達於 原告及狀載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