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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王鏡明

上訴人即

原告
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5萬3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萬6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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