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永溢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仁 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75萬3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萬6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