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黃嘉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 告 義祥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蓮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06號裁定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10萬5220元。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