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江承祐
- 訴訟代理人
- 常治平
- 被告
- 廣鴻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楊欣恭
- 被告
- 許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楊欣恭、許勝富、廣鴻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廣鴻公司,並與楊欣恭、許勝富合稱楊欣恭等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廣鴻公司於民國109年4月29日邀同被告楊欣恭、許勝富為連帶保證人,並與原告簽訂授信約定書與連帶保證書,嗣原告即於109年4月30日、同年6月30日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予被告廣鴻公司,然被告廣鴻公司於111年1月30日就未依約繳納前揭借款債務之利息或本息,則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之規定,前揭借款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因被告廣鴻公司迄今仍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未清償,故原告茲依授信約定書、民法第474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欣恭等3人連帶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楊欣恭等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公司基本資料為證,而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未到庭被告楊欣恭等3人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堪認上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授信約定書、民法第474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楊欣恭等3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 週 年 利 率 起 迄 日 1 600萬元 2.92% 自111年1月30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20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0萬元 2.92%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20 自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00萬元 2.92% 自111年1月30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20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萬4,169元 3.34% 自111年2月28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20 自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5 66萬6,011元 3.34% 自111年1月30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20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 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 42萬1,386元 1.845% 自111年1月30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揭利率百分之20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09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