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張國揚即張黃時之繼承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張國揚即張黃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0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2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3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4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235 005 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