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萬九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英
- 代理人
- 張志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2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享達車材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彰化分行 111年1月31日 69,349元 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