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陳澤珊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代理人
- 陳晉徹
- 複代理人
- 張雅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35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0 1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