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區悅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區悅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39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川淞營造有限公司 黃伯竣 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0年12月8日 185,000元 UA0000000 002 川淞營造有限公司 黃伯竣 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111年1月8日 173,912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