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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徐沛然

聲請人
陳昭卿
聲請人
蘇春輝
聲請人
陳昭祝
聲請人
蘇庭弘
聲請人
陳信銓
聲請人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銓
上6人共同兼代理人
陳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股票附表編號006備考欄「股東:陳信詮」之記載,應更正為「股東:陳信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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