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陳昭卿
- 聲請人
- 蘇春輝
- 聲請人
- 陳昭祝
- 聲請人
- 蘇庭弘
- 聲請人
- 陳信銓
- 聲請人
- 裕昇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銓
- 上6人共同兼代理人
- 陳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股票附表編號006備考欄「股東:陳信詮」之記載,應更正為「股東:陳信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