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95號
- 聲請人
-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松鑌
- 代理人
- 鄧友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9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威群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劉亮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伸港分行 110年12月31日 317,560元 UO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