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奇鼎實業有限公司、黃怡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奇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39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良展企業社 陳重卿 台中商業銀行 伸港分行 111年10月26日 409,000元 HMA0000000 002 良展企業社 陳重卿 台中商業銀行 伸港分行 111年11月6日 235,250元 H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