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陳弘仁

聲請人
奇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39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良展企業社 陳重卿 台中商業銀行 伸港分行 111年10月26日 409,000元 HMA0000000  002 良展企業社 陳重卿 台中商業銀行 伸港分行 111年11月6日 235,250元 HM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