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廷芳、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黃振林、黃政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代 理 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法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48號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許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思源 第一商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15日 1,816,834元 0000000 2 裕崧冷鍛股份有限公司 陳士新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彰化分行 111年6月21日 3,082,155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