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江國孚、鄭義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江國孚 代 理 人 鄭義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47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興鑫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55 不定額股 1 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