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龍達、陳品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代 理 人 陳品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8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宣日光有限公司 林發 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 110年11月30日 808,506元 E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