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2號
- 聲請人
- 和泰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聰明
- 代理人
- 林立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9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08年10月31日 200,297元 JD0000000 002 台灣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和美分行 108年10月31日 66,263元 J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