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8號
- 聲請人
- 陳錫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9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0 1 200 Z000000000 002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Z000000000 1 180 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