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姚銘鴻

聲 請 人
陳彥慈
相 對 人
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1年10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第2項所載「…資方(即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勞方等人積欠工資,自112年1月至10月止,分10期給付,每月15日(遇假日提前至工作日)匯入勞方等人薪轉帳戶中,每期金額分別如下:…陳彥慈為2,948元…若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數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前經彰化縣政府委託彰化縣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