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姚銘鴻
- 法定代理人李飛鋅
- 原告李國祥
- 被告金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國祥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馥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飛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本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查,聲請人即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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