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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生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李瑞慈(即清算人)

譚鍾瑜(即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武世雄(VO THE HUNG)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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