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 原告
- 廖顯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炬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應於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77,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224元。
(二)起訴狀繕本二份。
(三)被告炬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籃啓源最新戶籍謄本。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勞補字第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炬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應於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77,5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224元。
(二)起訴狀繕本二份。
(三)被告炬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籃啓源最新戶籍謄本。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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