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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溢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姚銘鴻

  • 當事人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莊証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被 告 莊証丞 住彰化縣○○鎮○○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証丞間請求返還溢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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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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